法评 | 田赋:当电力规则遇上刑事诉讼——窃电时间推定规则的证据基础

刑事诉讼则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且所有证据需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最终形成的事实认定应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这意味着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要求更为严苛,不允许仅凭行政规章中的推定规则直接认定犯罪事实。在窃电类案件中,若仅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的推定时间计算窃电量,而无其他证据佐证,显然难以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有罪类推。

三、以往判例中的认定标准

(一)无法查明窃电时间时,直接适用180天和每日12小时或6小时的标准计算窃电量和金额

在多数刑事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当案件证据无法查明实际窃电时间、日数以及每日窃电时长时,应当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即第105条)进行推定计算。具体操作方式为:窃电日数以180天计算,电力用户每日窃电时间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该标准被视为法律规定的最低计算标准,具有强制性与统一性。相关案例包括 [(2019)辽0106刑初93号]、[(2010) 浉刑初字第7号]、[(2009)开刑初字第857号]、[(2010)北刑初字第23号]等。

(二)如有证据能够查明实际窃电时间,则以实际查明的时间为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法院有充分证据能够确切证明实际的窃电起止时间以及每日窃电时长,那么将以查明的事实作为计算依据。只有在无法查明实际窃电时间的情况下,才会适用180 天及12小时或6小时的推定标准。例如 [(2012) 虹刑初字第969号]、[(2019) 辽02刑终89号] 等案件便是如此处理。

(三)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或无法佐证时,不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供述,仍按规则最低标准计算

当被告人供述的窃电时间、时长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或者仅有被告人单方面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时,法院通常不会采纳被告人有利于自身的供述,而是直接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计算。如 [(2019)辽0106刑初93号]、[(2010)浉刑初字第7号] 等案件均遵循了这一原则。

(四)司法鉴定或电力部门计算时亦以该规则为依据

在司法鉴定或电力部门出具的损失计算报告中,如果无法查明实际窃电时间,鉴定机构通常也会按照180天、每日12小时或6小时的标准来核算损失金额和窃电量。法院对于此类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通常予以认可。例如 [(2010) 北刑初字第23号]、[(2010) 浉刑初字第7号] 等案件中,法院均认可了基于该规则得出的鉴定结论。

(五)辩护人主张按实际供述或更短时间计算,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应按照被告人自认的较短窃电时间或每日较短窃电时长进行计算的辩护意见,法院通常认为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因而不予采纳,仍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计算。相关案例有 [(2019)辽0106刑初93号]、[(2009)开刑初字第857号]、[(2010)浉刑初字第7号] 等。

综上所述,在刑事判决中,对于《供电营业规则》第105条关于“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长电力用户按十二小时、照明用户按六小时计算”的规定,法院普遍予以直接适用。只有在拥有确凿证据能够查明实际窃电时间和时长的情况下,才会以实际查明的事实为准。否则,无论被告人如何辩解,法院均以该规则作为最低计算标准,以确保案件处理的统一性与规范性。同时,司法鉴定和电力部门的损失计算也以此为依据,法院对相关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四、刑事证据审查严格性标准与窃电时长认定的冲突

尽管从以往判决来看,《供电营业规则》第105条关于窃电时长的推定规则在适用过程中似乎并未遇到明显阻碍,但在具体个案中,不同窃电主体的用电设备差异会直接导致用电时间的不同。以工商业主体为例,按照用电设备的使用频次划分,一般可分为:

▶连续运行类设备:这类设备长期、不间断运行,年运行时间通常在8000小时以上(约占全年时间的90%)。常见的如大型生产线的驱动电机(如钢铁厂轧机电机)、化工厂反应釜、冷库制冷机组、污水处理曝气系统、数据中心服务器、通信基站电源、24 小时便利店冷链设备等。

▶短时频繁运行类设备:单日运行时间较长(通常为4~16小时),且启动/停止频繁,年运行时间约为3000~6000小时。例如机床(如车床、铣床)、物料输送泵、包装机械、焊接设备、中央空调压缩机(随温度波动启停)、电梯、商场自动扶梯、餐饮厨房灶具等。

▶间歇运行类设备:运行时间不固定,单日运行时间较短(通常为1~4小时),且间隔时间较长,年运行时间约为500~3000小时。像备用发电机、车间除尘设备、定期维护用的起重机械(如行车)、清洗设备(如大型洗衣机)、临时照明系统、会议室投影仪及音响设备等都属于此类。

▶应急备用类设备:正常情况下几乎不运行,仅在突发情况(如停电、故障)时启用,年运行时间通常低于500小时。例如应急发电机组、消防水泵、事故照明系统、医院备用电源、高层建筑消防电梯、商场应急疏散指示系统等。

因此,对于窃电时间的推定需建立在对设备特性的深度认知之上。连续运行类设备的窃电时间推定若脱离其8000小时以上的年运行规律,仅按180天×12小时计算,可能导致结果远低于实际窃电量;而应急备用类设备若套用同样标准,则会出现相反的偏差。因此,审查过程中需引入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运行机理进行分析,结合生产经营模式(如工厂的三班制、商场的营业时间)、行业惯例(如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停工周期)等因素,形成《技术分析报告》作为证据补充,以保证判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五、窃电时间推定规则的证据基础及完善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该规定主要针对每月窃电用量的计算方法,即确定每月窃电量时,通过窃电之前的月平均用量减去窃电之后的月平均用量来确定,之后再乘以窃电时长,从而计算出总窃电量。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未对窃电时长推定规则作出相关规定,也是考虑到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价值层面存在区别。

实际上,对于窃电时长的确定,通过严密的证据收集与分析,有可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例如,针对窃电主体用电设备多样的情况,可以开展侦查实验,模拟企业生产过程,精准确定各类设备的运行时长。同时,结合电力负荷监测数据、电能表运行记录、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证据,全面还原窃电的具体情形。

侦查实验的开展需要严格遵循科学性与规范性。在实验前,需对企业的生产流程、设备型号、功率参数等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实验条件与实际生产环境一致。比如,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工厂,应分别对每条生产线的设备进行单独测试,记录不同设备的启动时间、运行间隔、停机频率等数据。实验过程中,需全程同步记录电力消耗情况,形成详细的实验报告,包括设备运行时长与对应电量的关系曲线。若实验发现某类间歇运行设备每日实际运行时长约为3小时,这一数据便可作为后续认定该设备窃电时长的重要参考,有效避免直接套用12小时标准带来的误差。

电力负荷监测数据作为客观证据,能够直观反映用电波动情况,其与窃电时长的关联性需细致分析。正常生产状态下,企业的电力负荷曲线会呈现出与生产班次、设备运行规律相符的周期性变化,如三班制企业的负荷曲线可能出现三个高峰段。若在某一时间段内,负荷曲线出现异常低谷,且与设备实际运行能力不匹配,结合电能表的异常记录,可推断该时段存在窃电行为。例如,某商场的中央空调属于短时频繁运行类设备,其负荷数据显示夏季每日10:00-22:00为高负荷时段,若监测到某段时间内该时段负荷骤降,而商场营业时间未变,则可初步判断存在窃电,再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锁定窃电时长。

电能表运行记录不仅能反映用电量,其内部存储的开盖记录、接线异常记录等信息,也是确定窃电起始时间的关键线索。若电能表记录显示在某一日期出现异常开盖操作,且此后用电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结合现场勘查发现的窃电接线痕迹,可将该日期作为窃电的起始时间。对于老旧电能表缺乏详细记录的情况,可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数据,或与供电部门的抄表记录比对,查找用电量突变的时间节点,为窃电时长的计算提供依据。

证人证言的收集需注重针对性与真实性。企业管理人员、操作工、电工等知晓生产流程和设备使用情况的人员,其证言可反映设备的实际运行时间、维护周期等信息。例如,操作工证实某台机床因故障在某月停机维修10天,该证言若能与维修记录、考勤表等书证相互印证,便可在计算窃电时长时扣除该10天。周边居民或商户的证言也具有参考价值,若其证实某工厂在夜间频繁开工,而工厂声称夜间停工,则该证言可对工厂的辩解形成反驳,辅助认定夜间窃电的事实。

此外,企业的生产台账、考勤记录等书证也能从侧面佐证窃电时长。生产台账记录的产品产量、原材料消耗等数据,可通过单位能耗换算出理论用电量,与实际窃电量进行比对,验证窃电时长的合理性。考勤记录反映的员工出勤情况,能间接说明生产班次的执行情况,若某段时间员工出勤率极低,相应的设备运行时间也应减少,从而合理调整窃电时长的计算。

各类证据的相互印证是确保窃电时长认定准确的核心。侦查实验得出的设备运行数据需与电力负荷曲线、电能表记录保持一致;证人证言描述的窃电迹象需与现场勘查结果相符;生产台账的产量数据需与推算的窃电量逻辑自洽。当所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指向同一窃电时长时,便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例如,侦查实验显示某设备日均运行8小时,负荷数据证实该时段存在用电异常,证人证言确认设备在该时段运行,三者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设备的窃电时长为每日8小时。

这种多维度证据结合的方式,既体现了刑事诉讼对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要求,又能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精准认定窃电时长,避免了行政推定规则在刑事领域适用的机械性,最终实现打击窃电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通过上述方法,能够构建起严密的证据体系,使窃电时间的认定达到刑事证据标准,既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供电营业规则》中的窃电时间推定规则在行政领域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但在刑事诉讼中,其适用必须受到严格的证据标准制约。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禁有罪类推,优先通过证据查明窃电时间,仅在确实无法查明时,谨慎适用推定规则,并确保推定结果不存在合理怀疑。同时,应不断完善证据收集和审查方法,通过侦查实验、数据分析、多证据印证等手段,提高窃电时间认定的准确性,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律师介绍

田赋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企业合规业务,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新型网络犯罪等领域。执业以来,曾为原国家电网公司高管崔某、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高管朱某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方案,在董某开设赌场案、CCFOX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开设赌场案、包头凯越煤矿非法采矿案等社会热点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同时协助被诈骗人员及多家企业进行刑事控告,累计涉案金额已有数亿元。在总结和借鉴成功案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有效地服务企业家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方法,特别是对于复杂刑民交叉案件有着丰富的办理经验和成体系的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

Special Declaration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Copyright © 2088 世界杯预选赛中国_1994年世界杯冠军是谁 - nywk120.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友情链接
Top